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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详细信息
公司信息: 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88号3幢2层C211室
注册资本: 人民币1亿元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定代表人: 朱瑾
高管人员: 朱瑾(总经理)、李柯樊(合规和风险管理负责人)、丁意理(财务总监)
制度建设

德邦星盛作为德邦证券下设子公司,非常重视自身的合规管理和制度建设,已制定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了《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运营风险管理办法》、《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管理办法》、《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管理实施细则》、《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内部交易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德邦星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等。母公司德邦证券已制定并发布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员工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办法》。

德邦证券防范与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要求,德邦证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止与德邦星盛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根据《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的要求,德邦证券通过设立子公司德邦星盛的形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德邦星盛是以德邦证券为单一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德邦星盛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与德邦证券相互独立。

德邦星盛坚持市场化原则,引进专业投资人才,建立专业团队,树立品牌意识,促进合理竞争。德邦证券及其他子公司与德邦星盛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在德邦星盛、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

德邦证券仅设立一家私募基金子公司,并通过清晰划分德邦证券与德邦星盛及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德邦星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对投资项目独立决策,德邦证券及德邦证券其他业务部门不得越权对其决策施加影响。德邦星盛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德邦星盛的人员数量不低于二分之一,德邦证券的人员数量不超过三分之一。

(一)德邦证券与德邦星盛之间的隔离墙制度

德邦证券制定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以实现敏感信息在德邦证券与子公司、德邦证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有效隔离,预防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德邦证券及员工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德邦证券各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等行为的发生。

法人隔离

德邦星盛与德邦证券之间建立法人隔离墙,二者均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防止相互间的风险传递。德邦证券作为德邦星盛的单一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德邦星盛承担有限责任,德邦星盛以其全部资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

办公场所、信息系统隔离

德邦星盛在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信息系统上相对独立,确保和德邦证券之间设立物理隔离与逻辑隔离措施。

人事隔离

德邦证券与德邦星盛不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可以兼任德邦星盛、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的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德邦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不得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德邦证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德邦星盛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同一人员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管理团队不得同时从事上述两类业务。

业务隔离

德邦证券已清晰划分德邦星盛与德邦证券及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资金财务隔离

德邦星盛与德邦证券在资金财务上分开管理。德邦星盛在银行独立开户,独立纳税,德邦证券、各部门、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德邦星盛的资金。

信息隔离

德邦证券建立信息隔离墙,防止敏感信息在德邦证券内部、德邦星盛与德邦证券之间、德邦证券与其他机构和个人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德邦证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德邦证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不得接触或有意了解德邦星盛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未公开信息。

德邦证券相关部门及人员如因业务需要确需知悉德邦星盛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未公开信息的,应经德邦证券及德邦星盛的批准,并严格按照德邦证券《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保密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保密义务,保证不利用该信息为其个人、所在部门或其所服务的客户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德邦证券担任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德邦星盛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再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二)德邦星盛不以拟投资企业聘请德邦证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三)德邦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德邦证券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利益输送、道德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