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三类:(一)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增值理财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证券公司发起,向证券公司及相关推广机构的客户发行,由证券公司作为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运作,并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的一种理财产品。在信息披露方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基金一样,管理人需要及时披露集合计划的信息,集合计划的透明度很高。
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两大类。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2、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受以上限制,而且还可以投资于基金。 证监会对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有最低参与金额限制。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限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非限定性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
小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称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主要面向高端客户,旨在为高端客户提供专享服务和更具个性化的产品。 小集合产品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资产托管于商业银行的阳光私募产品。要求参与金额:100万元以上;参与人数:不超过200人。 大集合相对小集合的主要区别在于准入门槛和参与人数。大集合一般首次参与的资金为5万元,通常为10万元,而参与人数为200人以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同于基金,它属于私募性质,不做公开的媒体宣传。它具有基金无可比拟的优势:首先,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更广,可以投资于基金无法涉及的领域;另外,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更灵活,更注重资产的绝对回报。在运作方面,集合计划与基金相似:由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对客户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并有义务及时披露集合计划的信息,透明度高,也同样实行第三方托管。当然,作为合规的投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同基金一样,不对委托人做无损失保证和收益承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银行理财产品有一定区别。银行理财产品多而密集,趋向短期,投资者只能在发售期参与、结束时赎回,灵活性、流动性较差。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稳定性较弱,产品设计的不同会带来较大的收益差异。
券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客户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 1.综合性,即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说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也就是说,既可以采取定向资产管理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集合资产管理的方式办理该项业务。 2.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 3.通过专门账户经营运作。
客户资产托管是指资产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客户的委托、对客户的资产进行保管,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证券公司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取托管方式进行保管。
基本要素: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要素特点及参与方法: 基础资产:能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收入 发起人:初始拥有基础资产,将其转让给发行人 发行人:创立资产支持证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 证券化对企业的优势: 降低融资成本:通过基础资产与企业风险隔离,可获得更高的信用评级 优先财务状况:增强企业资产流动性,表外证券化融资可优化企业财务杠杆 融资规模灵活:融资规模由基础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决定,不受企业净资产限制 资金用途广泛:可由企业自主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不要求公开披露其用途 信息披露要求:仅披露计划账户财务信息,不涉及企业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