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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知识介绍
日期:200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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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1、什么是创业板市场? 答:创业板市场,顾名思义,着眼于创业,是为了适应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市场。各国对此的称呼不一,有的叫成长板,有的叫新市场,有的叫证券交易商报价系统,比如美国的纳斯达克、英国的AIM等。与主板市场只接纳成熟的、已形成足够规模的企业上市不同,创业板以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具有上市门槛低,信息披露监管严格等特点,它的成长性和市场风险均要高于主板。 2、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何种类型的企业? 答: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 3、与海外创业板相比,我国的创业板发行标准有什么特色? 答:首先,我国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数量性标准仍然十分严格。(1)我国创业板仍然强调“净利润”要求,且在数量上均严于海外创业板市场;(2)我国创业板对企业规模仍然有较高要求;(3)我国创业板对发行人的成长性有定量要求;(4)我国创业板要求企业上市前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海外创业板市场则少有类似规定。其次,我国创业板对发行人的定性规范要求更为明确细致,以保证发行人的质量和保护投资者。 4、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在制度设计上存在差异吗? 答:两个板块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差异。中小板是主板中相对独立的板块,在主板市场的制度框架下运行,在发行审核、交易制度等方面与主板一致;创业板在注重风险防范的基础上,在发行审核制度、公司监管制度、交易制度等制度设计方面进行了更加市场化的探索和创新,以适应创业企业的特点与实际需求。 5、创业板与中小板在功能定位上有何区别? 答:总体上看,创业板企业的发行条件比中小企业板要更为宽松,两个板块的功能定位各有侧重,不能简单地把创业板理解为“小小板”。中小板主要服务于即将或已进入成熟期、盈利能力强、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而创业板是以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这些企业的成长性特点突出,开始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在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等方面非常活跃。 6、境外创业板市场的发展情况如何? 答:至2002年底全球共有44个创业板市场,到2008年底6年间保留了32个市场,有12个市场关闭。在32个保留的创业板市场中,有部分市场已经走出了网络股泡沫破裂的阴影,经受住了股市大幅波动的考验,实现了稳步发展,运作非常成功,比如美国市场、韩国市场、日本市场等等。另外,在2002年到2008年间,又有13家新设立的创业板市场,截至2008年底,全球GDP排名前十位的国家只有中国未设立创业板市场。 7、创业板市场适合哪些投资者参与? 答: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大多处于成长期,规模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总体上投资风险较主板大,因此适合于那些具有成熟的投资理念,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的投资者。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创业板市场将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8、为什么要建立投资者准入制度? 答: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建立以适当性为内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使制度发展与投资者的风险认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成为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因此,创业板IPO管理办法中规定,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准入制度的设计、要求,是根据创业板的特点来决定的。因为创业板的风险和收益的特征与主板是截然不同的。与主板相比,创业板企业普遍规模小、业绩波动大,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如果大量不了解创业板风险,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盲目参与,可能会使投资者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引发种种社会问题。所以,创业板市场建立投资者准入制度就是要求投资者对创业板的风险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风险的情况下参与创业板市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促进创业板市场规范发展。 9、创业板的公司都是成长性高的公司,是不是买入创业板股票都会获得高收益? 答:没有任何一个股票市场能够保证购买股票会获得高收益。创业板虽然定位于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但这并不代表所有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都会获得高成长。企业的发展受到内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上市后获得资金支持,迅速发展壮大,投资者获得了高收益,但也会有一些企业被市场淘汰,从而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此外,证券市场尤其自身的运动规律,即便发展良好的企业,其股价也不会只涨不跌,证券市场本身的波动也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10、创业板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处于什么位置? 答: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场外市场都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服务对象的不同,各层次市场在发行标准、制度设计、风险特征、估值水平等方面都有所区别。简单讲,主板主要面向经营相对稳定、盈利能力较强的大型成熟企业;中小板主要面向进入成熟期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板企业;创业板主要面向尚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而统一监管下的场外市场则主要为退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高新园区股份公司等提供报价转让服务。 四个层次的市场共同构成我国的多层次市场体系,服务于处于不同时期、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创业板在其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待时机成熟后,多层次市场体系内部将研究建立通畅的转板机制。所以,创业板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重点服务于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 11、散户能否参与创业板的股市交易? 答:目前投资者准入的具体要求还没有确定,还在论证当中。其实投资者投资创业板的渠道还是挺多的,比如说基金也是一个渠道,它没有条件限制。所以投资者准入制度出台之后,符合准入制度的投资者可以自己投资创业板;暂时符合不了的,可以通过基金或者其他的方式间接进入创业板,这些渠道都是畅通的。 12、创业板对上市公司行业有限制吗?是不是只有新经济、新模式的企业才能在创业板上市? 答:创业板对行业没有明确限制。创业板重点支持和鼓励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以及其他成长型创新企业上市,而并没有限定只有新经济、新模式的企业才能申报,其他行业的企业只要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也可以进行申报。 13、创业板支持处于种子期的风险企业上市吗? 答:不支持。因为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比较大,如果在种子期就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会带来较大的投资风险。企业创业的风险应该由创业者承担,由风险投资人承担,而创业板市场的投资者主要承担的是企业成长的风险。从世界范围看,部分不成功创业板的重要教训之一正是忽略了这一点,我国创业板市场对创业企业设立了盈利要求,要求创业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有一定的规模和财务稳定性,并具有良好的成长前景。 14、如何判断创业企业的价值? 答:判断上市公司价值的没有一个单一的、确定的标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投资者首先要关注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成长能力。一般来说,可以考察企业所拥有的技术、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是否先进或者独特,管理层的整理素质如何,企业所在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占的地位等等。其次,投资者应认识到,没有任何一个股票市场能够保证所购买的股票一定会获得高收益。创业板虽然定位于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但这并不代表所有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都会获得高成长。企业的发展受到内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上市后获得资金支持,迅速发展壮大,投资者获得了高收益,但也有一些企业被市场所淘汰,从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此外,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即便是发展良好的企业,其股票也不会只涨不跌,证券市场本身的波动也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15、创业板市场的哪些主要风险? 答:主要是来自市场的风险以及来自创业板自身的风险。首先,主板市场存在的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上市公司盲目投资风险、中介机构不尽职导致的公司质量风险、股票大幅波动风险、市场炒作风险等,创业板市场都会存在,其次是来自创业板自身的风险,由于创业板市场上上市公司规模相对小,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其较主板的风险相对较高。 16、创业板相对于主板市场其风险在哪些方面更为突出? 答:由于创业板市场上上市公司规模相对小,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以下风险会更为突出: 一是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创业企业经营稳定性整体上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市公司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上市公司因此退市的风险较大。 二是上市公司诚信风险。创业板公司多为民营企业,可能存在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市场诚信建设的任务更为艰巨。如果大面积出现上市公司诚信问题,不仅会使投资面临巨大风险,也会使整个创业板发展遇到诚信危机。 三是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小,市场估值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而且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就有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股价操作也更为容易。从海外创业板市场发展经验看,创业板市场的股价波动幅度显著高于主板市场。在NASDAQ市场,我们熟悉的国内三大网站(新浪、网易、搜狐)在1999-2004年间都经历过下跌时股价超过90%,上涨时股价涨幅超过20倍的情况。 四是创业企业技术风险。将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或劳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受到许多可变因素以及事先难以估测的不确定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是投资者不成熟可能引发的风险。我国投资者结构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对公司价值的甄别能力有待提高,抗风险能力不强,对创业企业本身的价值估计难度更大,容易出现盲目投资而引致投资损失风险。 六是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带来的风险。目前,包括保荐机构、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不高,勤勉尽责意识不够,由于创业企业本身的特点,如果中介机构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筛选和监督作用,可能导致所推荐的公司质量不高。 17、创业板实行什么样的发行审核制度? 答:创业板发行审核制度仍为核准制,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同时创业板设立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注重征求专家意见。考虑到创业企业实际特点,对创业板拟上市企业的审核在理念上、程序上体现创业企业的特色,在尽量降低发行上市成本的同时,适应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的新形势,注重发审质量和效率;同时,改进信息披露,增加创业企业透明度。 18、创业板发行条件中的定量指标有哪些? 答:创业板的定量指标主要包括业绩指标和其他定量指标。 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两套定量业绩指标。第一套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第二套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其他定量指标主要有三项:一是要求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二是要求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三是要求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9、创业板对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只要求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理论上,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已可以达到70%。这一方面是借鉴海外大多数创业板对无形资产占比无要求的经验,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创业板企业大多是高新技术企业,以科技成果入股的情况比较普遍,无形资产占比差异较大。但是,对无形资产占比较高的创业企业,在发行审核时将予以重点关注。 20、与海外创业板相比,我国的创业板发行标准有什么特色? 答:我国创业板在借鉴了海外创业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国情。创业板发行标准既具有海外创业板市场的普遍特点,又具有中国特色,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数量性标准仍然十分严格:(1)我国创业板仍然强调“净利润”要求,且在数量上均严于海外创业板市场;(2)我国创业板对企业规模仍然有较高要求;(3)我国创业板对发行人的成长性有定量要求;(4)我国创业板要求企业上市前不得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海外创业板市场则少有类似规定。 其次,我国创业板对发行人的定性规范要求更为明确细致。我国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的设计在突出保荐人等市场自律组织作用的同时,在“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都设置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定性规范要求,以保证发行人的质量和保护投资者。 21、为什么设立独立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答:创业企业具有规模小、风险大、创新性强等特点,与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在发行条件、审核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为保证审核人员有足够的时间、精力进行审核,创业板设立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在发行初审基础上审议创业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22、创业板发行条件中的财务指标与主板(包括中小板)有哪些不同? 答:创业板发行条件中的财务指标在量上低于主板(包括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在指标内容上参照了主板做法,主要选取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可分配利润等财务指标,同时附以增长率和净资产指标。另外,创业板在净利润/营业收入上设置两套标准,发行人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23、创业板上市后即为全流通吗?它在股份限售制度方面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创业板也像主板一样实行全流通,但为了保持公司股权与经营的稳定,创业板仍然对上市后的相关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体为: (1)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2)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3)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24、创业板是否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提出了披露要求? 答:为了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的行为,避免因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量集中出售股份对二级市场交易造成巨大冲击,创业板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实行增减持1%事后披露的制度,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比例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做出公告。 25、创业板在防首日爆炒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防止创业板股票在上市首日出现被爆炒的情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在相关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1)在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发行人应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 (2)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26、较之主板,创业板在强化保荐机构职责方面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在下述两方面作了特别规定: (1)延长持续督导期。创业板持续督导期相比主板有所延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继续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2)强调现场检查。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7、据说创业板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是这样吗? 答:是的,创业板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28、创业板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上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首先,采取业绩快报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其次,强调要披露内控制度检查意见及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公司报送定期报告时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资金在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29、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2)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落实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3)上市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30、创业板是否对上市公司技术变化披露方面有特别要求? 答:是的。针对创业板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创业板特别强调了上市公司应充分披露核心技术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风险。《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包括: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的取得、使用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时披露关键技术人员的离职情况;交易标的涉及公司核心技术的, 应当说明出售或购买的核心技术对公司整体业务运行及经营业绩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上市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的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如果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可以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1、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形式上有哪些改进? 答:为满足实时披露要求以及适当减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创业板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全文只需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同时,为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阅读习惯,定期报告摘要仍需要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 32、相对主板创业板停牌制度有哪些方面的改进? 答:主要在三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披露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不实行一小时例行停牌;二是出现异常情况如预计重大事项策划阶段不能保密、市场有传闻且出现股价异动的情况等,公司可主动提出停牌申请或由深交所直接实施盘中停牌;三是要求长期停牌公司每5个交易日必须披露停牌原因及相应进展情况。 33、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在退市制度方面有哪些特点? 答:相对主板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也更加市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创业板公司实施直接退市,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的风险特征,增加了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在主板退市标准基础上,对出现下述情形的公司也将启动退市程序:1)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且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2)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的;3)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 三是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创业板将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1)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公司,最快退市时间从主板的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2)对净资产为负的,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3)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后也是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退市。 此外,在主板市场,允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公司,在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即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特别处理。创业板则取消了上述相关规定。 34、创业板在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创业板除了像主板一样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以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35、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每年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是这样吗? 答:是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召开时间、方式等内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36、创业板公司申请股票在深交所上市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7、创业板市场实行股份全流通吗?在股份限售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创业板也像主板一样实行全流通,但为了保持公司股权与经营权的稳定,同时满足股东适当的退出需求,创业板有针对性的、有区分的对上市后的相关股份提出了限售要求,具体为: (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二)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三)对于前述两类股东以外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投资者一定要了解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对限售股份的有关规定,而且要密切关注有关限售股份解禁的情况,特别是关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核心人员所持有股份的变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审慎投资。 38、创业板原始股东所持股份上市流通时上市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首先,上市公司需向深交所提出申请,具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流通申请书; (二)有关股东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 (三)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四)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次,深交所接受申请及相关文件并审批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至少在相关股份上市流通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市流通时间和数量; (二)有关股东所作出的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9、上市公司哪些人员和股东需要签署相关声明和承诺?什么时候签? 答: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签署相关责任声明和承诺,其中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交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40、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吗?如果可以,则其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答:可以。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按照证监会规定完成可转换债券发行后可以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三)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1、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创业板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8条对上市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咨询解答服务进行了以下规定: (1)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2)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42、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方式是怎样的?到哪里可以查询相关创业板的信息? 答: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较小,为满足实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当减轻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创业板公司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同时,为兼顾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阅读习惯,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摘要还需要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 同时,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当前,创业板市场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此外,深交所网站(www.szse.cn)还设置了专门的子网页“创业板”,投资者可以登录此网页查询创业板相关信息、规则和动态等。 43、创业板上市规则专门规定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2)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44、为什么说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公告是事前登记而不是在公告前对信息的真假进行审核? 答: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深交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要求相关人员对此签署承诺,如果经审核发现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深交所将会作出相应的处理。 45、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否每年须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报告会的内容和公告方式是怎样的? 答:为增加投资者对创业板公司经营状况的了解,创业板较主板增设了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上市公司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46、在什么情况下创业板上市公司需刊登业绩快报?业绩快报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为了提高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创业板实行业绩快报制度,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也就是说,公司如果在2月底前不能披露年报的,或者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为3月或4月的,公司应当在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 47、创业板定期报告是否与主板一样均需公告年报、中报和季报?具体公告时间是怎样的? 答:与主板公司一样,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也须刊登定期报告,具体也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三类。 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同时,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48、创业板延长了其对上市公司的督导期,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答:为加强保荐机构对创业板公司的督导,创业板不仅强化了保荐机构的职责而且延长了其对上市公司的督导期,《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保荐机构的督导期的规定具体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2)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49、创业板强化了保荐机构职责,其具体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为加强创业板公司的规范运作,创业板在原有主板保荐机构职责基础上增加了现场检查等职责,其对保荐机构职责的具体规定如下: (1)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深交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向深交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发现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同时向深交所报告。 (4)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0、创业板在防止股票首日爆炒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防止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股票过度炒作风险,创业板对上市首日信息披露进行了强化,具体规定:创业板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应持续关注公共媒体(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对公司的相关报道或传闻,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发现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应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项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上市首日刊登风险提示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同时,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将对公司股票实行临时停牌,并要求公司实时发布澄清公告。 51、如何关注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和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风险揭示和优胜劣汰机制,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做出了针对性的安排和创新。而投资者最需要了解的应该是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有哪些特点,以及如何去关注和有效利用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 ☆善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与主板不同的是,创业板市场重点强调网上信息披露。创业板市场所有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全文都只刊登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公司网站。证监会指定报刊只刊登定期报告(季报、中报、年报)的摘要。因此,原来习惯于通过阅读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来了解有关信息的投资者,需要及时调整和适应,充分利用好互联网这一便捷、迅速的渠道。虽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行情软件等了解上市公司的有关公告,但从时效性、准确性和权威性等角度综合考量,从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阅读有关公告原文无疑是最佳的选择。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目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要查询或了解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公告,一个途径是登录该网站,另一个 途径就是登陆上市公司本身的网站。而在各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将只能看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摘要。 同时,我们建议投资者多关注上市公司本身的网站,该网站除刊登有关公司公告外,还设有专门的投资者关系专栏。投资者可通过该专栏与上市公司进行联系和沟通,以增进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此外,深交所网站(www.szse.cn)设置了专门的子网页“创业板”,投资者也可以登录此网页查询创业板相关信息、规则和动态等,也可以通过有关栏目学习掌握创业板市场相关规则,了解投资风险。 ☆积极关注和参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 为增加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上市公司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召开时间、方式等内容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登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年度报告说明会是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状况的重要途径,是直接与公司高管面对面交流的难得机会,投资者可多加关注,积极参与。 ☆需重点关注的信息披露内容 定期报告(包括季报、中报和年报):定期报告是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最佳资料和最完整的文本,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并注意加以比较和分析。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管、股份变动公告:与中小板一样,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每达到总股本1%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做出公告。上市公司高管的股份变动情况交易所也会随时披露(详见深交所网站:www.szse.cn)。股份变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对公司前景的态度,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仔细分析。 交易和重大事项公告:由于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相对较小,一些按照主板规则还达不到披露标准的交易(如关联交易金额达到1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及重大事项(如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100万元),按照创业板相关规则就要求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上市公司网站披露。 ☆特别关注具有创业板“特色”的信息披露内容 技术风险的披露:创业板公司往往对核心技术、核心人员依赖程度较高,所面临的技术风险也较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有关核心技术(如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及核心人员(如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的重大变化,除非有关核心技术的披露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可以申请豁免。对此,投资者应予重点关注,以便及时把握公司技术风险的变化情况,规避风险,审慎投资。 业绩快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中,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往往是公司经营业绩数据。投资者除了通过阅读年报、中报以及季报外,还可以通过业绩预告,特别是业绩快报提前了解业绩概况,了解有关业绩信息。创业板上市公司如果在2月底前不能披露年报的,或者年报预约披露时间为3月或4月的,公司须在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简单地说,投资者在2月底前就可了解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 临时报告: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投资者需要特别留意。提请投资者注意的还有临时停牌公司的临时报告,它可以在一天的交易开始前或交易时间段进行发布,如果一只股票盘中停牌,投资者需要了解有关情况,就需及时上网查一查公司相关公告,了解原因。 保荐机构报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持续督导期内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披露保荐机构的有关跟踪报告。这些跟踪报告都是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现场检查后所发表的关于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的独立意见,值得投资者关注,以借助第三方的慧眼,充分了解您所投资的股票。 首日风险提示和澄清公告:上市首日,创业板上市公司会针对刊登招股说明书后公共传媒(包括报纸、网站、股票论坛等)有关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刊登风险提示公告。此外,上市首日如果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股票会临时停牌,有关公司会实时发布澄清公告。特别提醒投资者,在新股上市首日,一定要特别关注有关公司的风险提示公告和澄清公告,不要轻信各类市场传言,盲目跟风炒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投资损失。 52、如何看待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针对个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准入”要求:(1)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需与证券公司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开通交易权限;(2)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如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同时,还应就其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五个交易日后才能开通交易权限。 创业板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概念,除对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做出程序性安排,还对证券公司持续做好客户后续服务、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规范等提出要求。 ☆适当性管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必要制度 监管机构对创业板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既是出于创业板本身特殊性的需要,也是对国际经验的借鉴。 一、创业板要求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创业板在投资风险方面出现了许多变化。一是创业板公司规模较小,以新技术和新模式为主,经营风险相对更高;二是创业板公司流通股本较少,股价的波动有可能更为频繁、幅度更大;三是创业板实行严格的退市规则,停牌方式与信息披露方式也较特殊。这些新情况的出现,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创业板时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否则极易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并可能会影响整个市场的稳定性。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海外成熟市场十分普遍 欧美国家的证券法一般依据资产量、年收入或投资经验等标准,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适当性管理,主要表现有二: 一方面,依据这种投资者分类,法律要求证券公司在为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遵守更严格的行为准则,比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示风险等,避免盲目或轻率投资。 另一方面,根据市场的不同特点,法律对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实行市场准入限制。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合作设立的TOKYO AIM创业板市场即是如此,由于该市场面向风险性更高的成长型企业,且实施特殊的监管规则,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利益,特别规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仅允许净资产或金融资产在3亿日元以上,并有1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因此,各国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区别投资者的不同风险认知水平和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与服务,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交易经验对投资者的意义 证券投资是一项实践性非常强的活动,投资年限愈久,投资者的投资风格可能趋向成熟和稳健;年限愈短的,结果可能相反。因此,在长期投资中不断积累实际经验是极为重要的。现实状况充分印证了这一点,2007~2008年,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接连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证券投资者问卷调查,分析表明,新股民在初入市时往往风险意识淡薄,盈利状况远不如老股民,盈利在50%以上的老股民数量是新股民数量的三倍,而新股民的亏损人数则为老股民的两倍多。该调查结论在实证数据上也获得了有力的支撑,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2006~2008年深市投资者盈亏结构所做的研究,开户6年以上的老股民在盈利比重和盈利总额两个方面均占有明显的优势。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对不同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正是基于上述考虑。 ☆投资者应积极配合券商的适当性管理工作 对于希望参加创业板的投资者而言,此次出台的适当性管理规则更多的是一种程序上的要求,而非简单的限制,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在签署风险揭示书或同时做出特别声明后即可开通创业板交易。因此,新规则的真正用意并非是要限制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而是希望借这一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对于已有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必须亲自去证券公司营业部签署风险揭示书,这一程序也许比较麻烦,但现场签署的过程中,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会当面向投资者讲解创业板有关基础知识、风险特征及交易注意事项,有助于投资者仔细阅读并真正理解风险揭示书,从而强化对创业板的风险认识,提醒自己理性投资。 对于不到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更应充分认识创业板的特殊风险,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并进行特别声明之前,建议主动评估一下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入市。最好的方式是先积累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具备必要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技能之后再投资创业板。 此外,在办理相关申请程序时,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提供真实信息,以便后者进行客户评估分类与适当性管理,更好地帮助投资者参与创业板。适当性管理要求并不是只针对投资者开通创业板交易,而是一个持续性的要求。证券公司会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对投资者进行持续性的风险教育和提示,并监督和规范客户的交易行为。因此,在这里也提醒投资者一定要理性、合法、合规参与创业板交易。投资者如收到证券公司对其不当交易行为的警示,应当及时纠正,积极配合证券公司的相关规范措施,防范违法违规风险。 总之,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非绝对的投资限制,而是切实的利益保障;更不是简单的“走过场”程序,而是必要的风险揭示与准备机制。此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以及整个证券市场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53、警惕创业板退市风险? 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当撤柜,同样,不符合标准的上市公司也应当退市,这种强制退市制度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近期公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强制退市制度做出了有别于主板的规定。投资者应全面认识这些规定,牢固树立审慎投资的理念,警惕创业板的退市风险。 ☆严格的退市制度是创业板的特殊需要 和主板上市公司不同,创业板上市公司平均规模较小,经营也尚不稳定,在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同时也蕴含着较高的风险。因此,适用严格的退市标准是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源优化配置的必要“过滤阀”。这点既是对海外创业成熟做法的借鉴,也是对我国证券市场以往经验的总结。 在海外创业板市场上,公司退市是一种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场行为,其退市率(退市公司数/当年年末上市公司总数)明显高于主板市场。例如,美国纳斯达克每年大约8%的公司退市,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为6%;英国AIM的退市率更高,大约12%,每年超过200家公司由该市场退市。 通过较高的退市率,海外创业板市场形成了良好的信号传递效应,逐步建立起对上市公司严格的约束机制,保证了市场形象和整体质量。统计显示,2003~2007年间,纳斯达克退市公司数为1284家,超过了同期该市场新上市公司1238家的数量,以至于纳斯达克在2007年末的公司总数仅为3069家,低于2003年末3294家的水平;日本佳斯达克、加拿大多伦多创业板和英国AIM的退市公司数量尽管不及新上市公司数量,但退市与新上市数量之比均超过了50%;而韩国科斯达克退市公司数超过100家,为该市场新上市公司数量的三分之一。源源不断的公司流出和流入是创业板市场得以保持活力的根本保证。 同样,严格的退市制度也有助于防止过去主板市场上对“壳资源”的炒作和对“垃圾股”的吹捧。由此可见,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是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创业板的特殊需要。 ☆创业板退市制度比主板更严格 与现有主板的退市规则相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布的退市标准出现了不少变化,概况起来主要有三个特点:“多元标准,直接退市,快速程序”。 1.多元标准。《征求意见稿》制定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除了主板规定的退市标准外,创业板将新增若干退市标准,包括:①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在规定时间未能消除的;②上市公司净资产为负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③上市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限期内不能改善的。一旦触发以上任何一项退市标准,上市公司都将面临退出创业板的命运。 2.直接退市。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不再像主板一样,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3.快速程序。为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避免上市公司该退不退,无意义的长时间停牌。创业板将针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这些退市情形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和中期报告;净资产为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审慎投资,警惕退市风险 《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退市标准一旦付诸实施,对于投资者的影响将会是巨大的。一方面,优胜劣汰的充分竞争将有助于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质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优质的上市资源,但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将会面临更多的公司退市风险。上市公司如果被强制退市,其股票的流动性和价值都将急剧降低甚至归零,这一风险应当引起投资者的高度重视。 “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和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公司退市是投资者在投资时必须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之一。因此,投资者参与创业板投资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技术风险。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其所面临的技术风险也较为突出。一般而言,将高科技转化为现实的产品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将受到多种可变因素以及事先难以估测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存在出现技术失败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处于成长型的创业期企业,盈利模式、市场开拓都处于初级阶段,经营稳定性整体上低于主板上市公司,一些上市公司经营可能大起大落甚至经营失败,上市公司因此退市的风险较大; 三、创业板退市风险警示。一旦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深交所将会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处理。 对于那些因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违法违规造成的公司退市,投资者还可以积极行使股东的权利,利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对责任方提出索赔,最大限度地弥补损失。 54、创业板投资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什么样的投资者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投资? “一个有足够知识准备的投资者,才是真正受保护的投资者”,投资者在决定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以前,一定要对自己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审慎的判断,要明白创业板市场的风险特征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性以后再来投资,要关注创业板市场的风险提示。 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多处于成长期,规模较小,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总体上投资者风险大于主板,因此更适合于那些具有成熟的投资理念、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的投资者。在创业板市场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研究和安排,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消费者”。 “要投资,先学知”,“投资知多点,理财更轻松”,这些是广大投资者应牢记的投资法宝,入市前,投资者应学习相关证券知识和规则,充分考虑自身的资产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主要风险和事项 创业板是一个全新的市场,其上市公司的特点和市场规则安排等都与主板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并且市场风险相对要高一些,投资者在入市前需尽量了解创业板市场的各种风险,以下几种类型的风险值得投资者重点关注: 一是公司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导致退市的风险;二是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诚信风险;三是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四是创业企业的技术风险;五是公司价值评估的风险;六是交易规则改变及停牌带来的风险;七是投资者盲目投资及违规交易的风险。 针对以上的风险因素,投资者应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入市前必须认真阅读并签署《创业板市场股票投资风险揭示书》,此目的是提请投资者从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参与创业板市场股票投资;(2)监管机构要求券商强化客户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对此,投资者应积极配合券商的管理,同时要求证券公司详细讲解创业板的知识、交易规则和特殊风险等。三是监管部门正积极构建层次丰富、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的投资者教育体系,力争做到“把风险讲够,把规则讲透”,投资者可从多种渠道去认识、了解、熟悉创业板的各种相关规则和知识。 ☆如何判断创业企业的价值 一.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不一定都会获得高收益 首先,投资者应该了解,上市公司价值的判断没有一个单一的、确定的标准,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主要应关注公司是否具有持续成长能力。一般来说,可以考察企业所拥有的技术、经营模式和经营理念是否先进或者独特,管理层的整理素质如何,企业所在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占的地位等等。 其次,投资者应该认识到,没有任何一个股票市场能够保证购买股票会获得高收益。创业板虽然定位于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但这并不代表所有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都会获得高成长。企业的发展受到内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一些企业上市后获得资金支持,迅速发展壮大,投资者获得了高收益,但也有一些企业被市场所淘汰,从而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此外,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即便是发展良好的企业,其股票也不会只涨不跌,证券市场本身的波动也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二、创业企业的估值与传统企业有区别 在判断创业企业的价值时,我们要重点关注其与不同于成熟企业的一些基本特征,如高成长性,往往具有非线性成长的特性,具有较强的活力和适应性,自主创新能力强,人力资本的作用突出,对股权融资的依赖性较强等。创业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从企业形态、业态等方面看可以说是千差万别,许多企业往往创造了全新的企业盈利模式和企业生存法则,大多数情况下其定价也没有可用的参照系,总体上讲,对其进行准确估值是非常困难的。 创新型企业的价值将更多取决于其所具有的核心竞争力,但这种判断需要更高的专业性要求,并更多地取决于投资者的偏好以及当时的市场形势。所以,对创新型企业的估值要特别注意其与传统企业估值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需要准确、全面把握创新型企业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2)创新型企业的技术、市场环境可以说是千差万别和瞬息万变,传统的以未来现金流贴现为主的估值方法往往无法处理,我们需要有“动态”的思维;(3)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历史相对较短,往往缺乏历史数据,并且技术千差万别,很难找到行业、技术、规模等相近的可比企业,使得对业绩的预测和推断相对困难;(4)高科技企业的非线性发展规律,意味着很难根据企业现在的盈利来计算盈利增长率,如果仅仅使用传统的市盈率估值方法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对创业企业的估值是投资创业板的难点和关键点,投资者一定要审慎分析,理性判断,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谨慎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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